函轉銓敘部就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一案
主旨: 函轉銓敘部就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 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57584號電子郵件、112年3月2日部法一字第11255426261號及第11255426262號電子郵件,以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2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 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57584號電子郵件、112年3月2日部法一字第11255426261號及第11255426262號電子郵件,以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