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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報0724-客家委員會「115學年度獎勵學校支持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5年7月17日客會語字第1156700456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客語辦法)辦理。
二、 本案緣於教育部與客家委員會於112年12月29日會銜修正發布之客語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略以,第2條第1款第2目且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並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者,由客家委員會提供客語教學相關獎勵措施,合先敘明。
三、 客家委員會為充實並彈性運用中等學校客語文課程教師人力,爰依據上開辦法,透過獎勵機制鼓勵學校善用符合客語辦法之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訂定旨揭獎勵計畫,摘要如下,餘詳如計畫內文:
(一) 獎勵對象:公私立中等學校(國中及高中)。
(二) 獎勵條件:公私立中等學校同時具有符合以下條件之客語師資。
1、 依規定完成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學分課程取得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課程認定證明書等)後,且加科登記為「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之教師。
2、 具備客家委員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者。
3、 於115學年度每週實際同時從事部定課程-本土語文客語文課程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之客語師資。(為保留學校排課及職務編配彈性,不設定個別學科領域之節數門檻)
(三) 獎勵基準
1、 每學期每校具有1名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提供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2、 倘單校具有2名以上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每學期每校提供10萬元,依此類推,且不設定每校獎勵額度上限。
3、 本案獎勵金不得轉發個人。
4、 本案獎勵金不限用於經常門或資本門,惟應用於充實、改善或提升客語文教學軟硬體為原則(包括因排配客語師資從事客語文課程,致須減授其他專長科目鐘點衍生之代理代課鐘點費等),並請各受獎勵學校與實際授課教師協調使用用途。
(四) 申請方式
1、 申請期程
(1) 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為自發函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2) 115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自116年1月31日起至3月31日止。
2、 本試辦計畫學校若需申請請逕行審查並於115年9月18日前備妥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俾利本府進行初審,經客家委員會複審通過者,將由客家委員會逕撥獎勵金至學校,備妥資料如下:
(1) 115學年度獎勵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試辦計畫請領清冊如附件。
(2) 「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影本。
(3) 客家委員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
(4) 客語師資其於任職學校115學年度授課課程表影本各1份(合聘教師需含主從聘學校之授課課表),並由任職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3、 檢附實施計畫及申請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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