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一、 依據本府115年2月3日府授警少字第1150032334號函辦理。
二、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第18條第7項規定,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對於少年有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行為(下稱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第18條第6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
三、 旨揭辦法共計10條,重點摘述如下:
(一) 通知或請求少輔會處理或協助時,應併同送交曝險行為有關物品(第2條):
(二) 有關機關通知或請求少輔會處理曝險行為少年時,應併同送交曝險行為有關物品,少輔會作為少事法曝險行為之主責單位,如決定開案輔導,應一併收受與該曝險行為有關物品,並得依本辦法第五條,請適當單位協助保管,惟為避免曝險行為有關物品多次移交,減損輔導量能,少輔會除應儘速認定是否為曝險行為外,如評估由少年戶籍地或現居地之少輔會主責輔導更為適當,亦應積極協調。
(三) 曝險行為有關物品之處理、沒入及扣留程序(第3、4條):
1、 如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經查獲單位先以檢驗試劑進行初步檢驗,且為陽性者,少輔會應予以扣留及製作收據,並委託查獲單位送鑑定,並參照現行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處理程序,視鑑定結果再行沒入或責請查獲單位銷毀或發還。
2、 如非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迷幻物品,少輔會應予以扣留並製作收據。
(四) 扣留物之保管及得予變價或銷毀之情形(第5條):
1、 如需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保管,少輔會應填具責請保管證明書交由保管單位。
2、 扣留物如有腐壞之虞或無利用價值者(如尿液檢體),得不予變價,逕行銷毀,惟銷毀前宜保存鑑定報告或物品照片等資料備查,避免後續如需請求法院處理時,因輔導相關資料不齊全而衍生爭議。
(五) 少輔會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認有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時,沒入物及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第6、7條):
(六) 曝險行為少年常同時具有觸法行為而有司法繫屬,少輔會應與該管少年法院協調聯繫個案處遇及合作模式,如由少年法院統籌,曝險行為有關物品可由少輔會送交少年法院。
(七) 少輔會認案件無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而辦理結案時,沒入之物及扣留物之處理(第8條):
1、 考量少輔會實質為社會福利之輔導單位,欲辦理銷毀時,得以文書方式協請該管警察單位辦理銷毀。
2、 如需發還扣留物,受發還人為少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等適當之人陪同,始能發還。
(八) 少輔會無法發還扣留物或保管價金之處理方式(第9條)。
四、 檢附內政部及行政院原函、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各1份。
二、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第18條第7項規定,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對於少年有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行為(下稱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第18條第6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
三、 旨揭辦法共計10條,重點摘述如下:
(一) 通知或請求少輔會處理或協助時,應併同送交曝險行為有關物品(第2條):
(二) 有關機關通知或請求少輔會處理曝險行為少年時,應併同送交曝險行為有關物品,少輔會作為少事法曝險行為之主責單位,如決定開案輔導,應一併收受與該曝險行為有關物品,並得依本辦法第五條,請適當單位協助保管,惟為避免曝險行為有關物品多次移交,減損輔導量能,少輔會除應儘速認定是否為曝險行為外,如評估由少年戶籍地或現居地之少輔會主責輔導更為適當,亦應積極協調。
(三) 曝險行為有關物品之處理、沒入及扣留程序(第3、4條):
1、 如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經查獲單位先以檢驗試劑進行初步檢驗,且為陽性者,少輔會應予以扣留及製作收據,並委託查獲單位送鑑定,並參照現行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處理程序,視鑑定結果再行沒入或責請查獲單位銷毀或發還。
2、 如非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迷幻物品,少輔會應予以扣留並製作收據。
(四) 扣留物之保管及得予變價或銷毀之情形(第5條):
1、 如需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保管,少輔會應填具責請保管證明書交由保管單位。
2、 扣留物如有腐壞之虞或無利用價值者(如尿液檢體),得不予變價,逕行銷毀,惟銷毀前宜保存鑑定報告或物品照片等資料備查,避免後續如需請求法院處理時,因輔導相關資料不齊全而衍生爭議。
(五) 少輔會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認有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時,沒入物及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第6、7條):
(六) 曝險行為少年常同時具有觸法行為而有司法繫屬,少輔會應與該管少年法院協調聯繫個案處遇及合作模式,如由少年法院統籌,曝險行為有關物品可由少輔會送交少年法院。
(七) 少輔會認案件無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而辦理結案時,沒入之物及扣留物之處理(第8條):
1、 考量少輔會實質為社會福利之輔導單位,欲辦理銷毀時,得以文書方式協請該管警察單位辦理銷毀。
2、 如需發還扣留物,受發還人為少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等適當之人陪同,始能發還。
(八) 少輔會無法發還扣留物或保管價金之處理方式(第9條)。
四、 檢附內政部及行政院原函、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