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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申請進修碩士一案

所詢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申請進修碩士一案,教育部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5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600955號函辦理併復貴校114年3月27日南國小人字第1140001400號。
二、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及第26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其權益及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三、 有關留職停薪之規定,教育人員與公務人員分別適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 復查教育部102年7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86553號函釋略以,教育人員原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
五、 綜上,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倘經奉准進修在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在後,按上開函釋之意旨,准予進修;至其他情形,則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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