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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0418】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有關1130403地震賑助事項,如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3年4月15日府社助字第1130089349號函辦理。
二、 該基金會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基金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 該基金會各項賑助法規,請逕行參閱網站https://www. tf4d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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