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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0108】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提升教學、行政、輔導、研究,本府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辦理。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2年6月19日修正發布,並以112年6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D號函送各地方政府在案。
三、 查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四、 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五、 有關本縣代理教師申請無課務時段在職進修,依據「南投縣立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代理教師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得以事假(含補休)於無課務時段申請參加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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