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
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