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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所轄縣立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等學校,教師及代理教師補休之期限,延長於2年內補休完畢,請查照。

一、 依據本府112年2月7日府人考字第1120033772號函辦理。
二、 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 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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