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檢送有關111年度本縣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及獎勵本土語文授課教師實施計畫一份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及本縣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 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教師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3點獎勵方式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中央與本縣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服務機關本權責予以敘獎,同一級別敘獎以 1 次為限;現職校長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附件1) 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處辦理敘獎 ,並檢附當年度教師敘獎清冊附件2) 。
四、 旨案獎勵追朔107年度至110年度,符合獎勵標準者,請備妥當年度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以最高級別及語別1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五、 旨案獎勵請依本府(86)投府人二字第104011號函規定,以校長名義發布獎勵令,獎勵令備註欄或說明欄須加註本文之日期及文號。
二、 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教師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3點獎勵方式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中央與本縣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服務機關本權責予以敘獎,同一級別敘獎以 1 次為限;現職校長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附件1) 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處辦理敘獎 ,並檢附當年度教師敘獎清冊附件2) 。
四、 旨案獎勵追朔107年度至110年度,符合獎勵標準者,請備妥當年度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以最高級別及語別1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五、 旨案獎勵請依本府(86)投府人二字第104011號函規定,以校長名義發布獎勵令,獎勵令備註欄或說明欄須加註本文之日期及文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