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務必依規申報
主旨: 重申各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務必依規申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縣110學年度第1次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依據本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爰學校須申報人員含校長、兼任行政教師及幹事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以下統稱公務員),先予敘明。
三、 邇來接獲調查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等案件,仍 有少數所屬同仁經查核有違失,爰再次重申相關規定如 下,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提醒所屬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一)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 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 區7日前,填寫「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 附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 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2、 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 區7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 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 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3、 未經事先許可即赴大陸地區者,得由權責機關學校視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 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若各校未設政風單位時,請自行指定相關業務單位存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 函略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 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 機,自該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說明:
一、 依據本縣110學年度第1次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依據本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爰學校須申報人員含校長、兼任行政教師及幹事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以下統稱公務員),先予敘明。
三、 邇來接獲調查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等案件,仍 有少數所屬同仁經查核有違失,爰再次重申相關規定如 下,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提醒所屬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一)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 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 區7日前,填寫「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 附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 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2、 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 區7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 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 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3、 未經事先許可即赴大陸地區者,得由權責機關學校視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 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若各校未設政風單位時,請自行指定相關業務單位存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 函略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 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 機,自該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