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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詳如附件

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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