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畢業條件
國中畢業條件(自108學年度開始適用)
●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即60分)以上。
※ 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
2. 南投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府教學字第1090006424號函)
國中畢業條件(103-107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即60分)以上。
※ 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B號令)
2. 南投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40059923號函)
●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即60分)以上。
※ 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
2. 南投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府教學字第1090006424號函)
國中畢業條件(103-107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即60分)以上。
※ 依據:
1.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B號令)
2. 南投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4005992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