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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

轉知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2月17日府教特字第1093711343號函辦理。

二、 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 請轉知欲參加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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