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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107)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主旨:有關行政院函轉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107)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所屬同仁前往花蓮地區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3月27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行政院因應花蓮本年2月6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
,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茲舉例如下:A君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A君本年4月3日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境內特約商店共消費6,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2,000元。
四、又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俟國旅卡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4月中下旬),再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配合辦理旨揭放寬措施所涉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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