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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有關「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

函轉行政院有關「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B號函辦理。
二、檢附發布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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