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6004484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71786號函
辦理。
二、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htt
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
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教育部受理教師證書申請補發作業除因證書遺失、更改
姓名、性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外,增列誤繕
之申請補發條件。
(二)明定曾取得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稚)園教師證書者、或曾取得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
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
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具本要點規定申
請資格。
(三)增列第3點第6款,明定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
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教師證明書
或證書,其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為教育部技術及專業教師
證明書。
(四)增列第4點第6款,明定教師證書誤繕者,應繳交之文件
。
(五)修正第8點,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
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
法辦理。
(六)增列第9點,曾取得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
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
失效者(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10年以上者 )
,得向教育部申請發給曾具教師資格證明。
(七)增列第10點,已故教師遺族因申請撫卹之需,得向教育
部申請發給教師資格證明。
四、請轉知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
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
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本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
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或誤繕,仍由原發證單位逕
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
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
請逕洽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陳又嘉小姐、江盈慧
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17、7734-5831;電子郵件:
jia@ntnu.edu.tw、yinghui@ntnu.edu.tw)。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71786號函
辦理。
二、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htt
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
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教育部受理教師證書申請補發作業除因證書遺失、更改
姓名、性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外,增列誤繕
之申請補發條件。
(二)明定曾取得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稚)園教師證書者、或曾取得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
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
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具本要點規定申
請資格。
(三)增列第3點第6款,明定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
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教師證明書
或證書,其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為教育部技術及專業教師
證明書。
(四)增列第4點第6款,明定教師證書誤繕者,應繳交之文件
。
(五)修正第8點,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
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
法辦理。
(六)增列第9點,曾取得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
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
失效者(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10年以上者 )
,得向教育部申請發給曾具教師資格證明。
(七)增列第10點,已故教師遺族因申請撫卹之需,得向教育
部申請發給教師資格證明。
四、請轉知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
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
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本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
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或誤繕,仍由原發證單位逕
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
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
請逕洽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陳又嘉小姐、江盈慧
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17、7734-5831;電子郵件:
jia@ntnu.edu.tw、yinghui@ntn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