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
動案,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3條、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
字第1132403085號函暨115年9月24 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決
議事項辦理。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
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並列入每
年家庭教育工作之輔導考核獎勵計畫。
三、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
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
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
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