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1007-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之區域衡平計畫」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3268號函辦理。
二、 為擴大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與國際教育交流之機會,並引導外國學校來臺交流動線擴及北部以外地區,國教署訂定旨揭計畫,自115學年度至117學年度辦理。
三、 旨揭計畫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以下簡稱聯盟)依外國學校來臺交流需求辦理媒合及協調,由本國學校協助接待來臺之外國中小學,並依接待規模支應交流接待所需業務費用;另透過北部以外地區國際機場進出、跨區接待及偏遠地區或非山非市學校參與等機制,增加區域衡平支應額度。
四、 學校經聯盟媒合協調參與外國學校來臺交流接待者,由聯盟就個別案件函請接待學校協助辦理,並提供相關經費申請資訊及表件;接待學校應於交流活動辦竣後30日內,依旨揭計畫及相關規定函送聯盟副執行長辦事處辦理經費申請。
五、 本計畫係配合聯盟媒合之外國學校來臺交流案件辦理,非由學校自行提出一般性申請。有關接待規模、區域衡平加額支應、課務排代鐘點費及經費申請程序等事項,請依旨揭計畫、業務費用支應基準、經費申請表及執行流程圖辦理。
六、 鼓勵學校依聯盟媒合及交流需求參與外國學校來臺交流接待;本府將依學校實際辦理接待情形,對參與接待事務之教職員優予敘獎。
七、 倘有相關經費申請疑義,115學年度可洽聯盟副執行長辦事處(05-3627226#271黃小姐、簡先生)。
八、 檢附旨揭計畫、申請表及相關說明資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