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0416-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我國學校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委託,協助接待外國來訪學校之獎勵機制」申請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中程發展計畫」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增進學生國際視野及鼓勵學校踴躍接待國外學校或國外來訪單位進行國際教育交流課程及活動,予以提供學校相關接待經費補助。
三、 本縣學校願意接待國外來訪學校者可先告知本縣國際教育中心,並主動告知有意願接待之學校可依相關程序申請接待經費補助。
四、 接待經費申請條件如下:
(一) 申請資格: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委託(指定/媒合)協助接待之學校。
(二) 申請條件:交流日自發文日起至114年7月31日前接待之學校。
(三) 經費上限:每案新臺幣3萬元。
五、 本經費為專款專用,檢附經費申請流程及補助計畫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