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縣113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 競賽員部分:
(一) 學生,頒發獎狀一紙。
(二) 縣屬公教人員,第1名嘉獎貳次,第2、3名嘉獎壹次,優勝者頒發獎狀一紙。
(三) 非縣屬學校之教師、社會人士、家長、代理代課教師等人員,頒發獎狀一紙(非縣屬權責機關得自行敘獎)。
三、 指導人員部分:
(一) 縣屬學校,獲各項第1名,其指導人員為縣屬公教人員者嘉獎貳次,第2、3名嘉獎壹次,優勝者頒發獎狀一紙。
(二) 非縣屬學校之指導老師、縣屬學校指導人員為社會人士、家長、代理代課教師等,頒發獎狀一紙(非縣屬權責機關得自行敘獎)。
四、 團體獎部分:縣屬單位,獲團體獎之承辦人1名,予嘉獎壹次;非縣屬之學校由權責機關自行敘獎。
五、 前項指導人員獎勵部分,同一組項比賽限擇優申請1項敘獎。
六、 縣屬學校校長、專任人事、主計人員及獲團體獎之縣屬機關首長由本府教育處另簽辦獎勵。
七、 敘獎部分請依本府(86)投府人二字第104011號函規定,以校長名義發布獎勵令,獎勵令備註欄或說明欄須加註本文之日期及文號。
八、 獎狀請俟寄達後於適當場合轉頒。
九、 團體獎獎盃(獎牌)於113年10月9日假埔里國小頒發,請派員前往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