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含轉機)(不含港澳地區)務必依規申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暨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辦理。
二、 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學校須申報人員含校長、兼任行政教師及幹事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以下統稱公務員),先予敘明。
三、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本國與外國人入出境管制鬆綁,各校出國交流機會增加,爰再次重申相關規定如下,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提醒所屬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一)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 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2、 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3、 未經事先許可即赴大陸地區者,得由權責機關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 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若各校未設政風單位時,請自行指定相關業務單位存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二) 另依本規範第八點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五日以前至內政部移民署網路申辦服務(https://pstm.immigration.gov.tw/Login.aspx)填報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
(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略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該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四) 另依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00154862號函暨本府110年11月19日府教學字第1100267805號函,學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審視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另請留意不得與大陸學校(或政府機構)簽訂姐妹校等合作約定。
四、 檢送本規範及其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