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釋示公務員得否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一案

主旨:函轉銓敘部釋示公務員得否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47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案經銓敘釋示略以,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