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鑒於近來酒後駕車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後駕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另倘有酒駕甚至肇事行為,各機關學校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俾維護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